青岛六十六中家长委员会组织章程
时间:2013-04-23   浏览:1763
青岛六十六中家长委员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组织章程。
第二条  本校青岛籍学生班级均应设置班级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班级家委会),名称定为“XXX学校(学校全称)XXX级X班家长委员会”。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应为家长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应根据实际运作需要,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确定,但不得少于7人。成立德育、教学、后勤、安全等专业小组。
第七条 学校每个班级均应在班主任协助下由学生家长推选家长代表,视学校规模每班推选1-2名。新生入学后2周内,召开第一次全班家长会议,由班主任协助家长推选出本班家长代表,参加家长代表大会。各班家长代表组成学校家长代表大会,每学年初召开一次家长代表大会,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推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人选。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一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素质,能全面理解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政策,明确学校教育目标。
第十条  关心教育事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乐于为教育事业服务,乐于为学校学生、家长服务。
第十一条  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肯为学校办实事又能出谋献策。
第十二条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教育子女有方,重视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讲究家庭教育质量,能创建良好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  具有积极参与、努力工作的奉献精神。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组织家长进校园活动,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四、依托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德育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和家长学校活动,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四、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尽快给予合理的答复。
第十七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家长委员会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家长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工作。积极宣传学校的治校方针、办学理念,努力协调家长与学校以及学校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密切联系广大家长,积极征求家长对学校、班级管理及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引导家长按程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向家长委员会反映家长的意见或建议。
三、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民主科学管理,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的水平。
四、对学校公益事业给予大力支持和理解,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六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会议。会前研究部署召开会议内容、时间、方式,并通知全体委员。各位委员接到通知后,根据会议内容,走访家长、社会,吸收、了解家长和社会对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的意见建议。校方向委员们报告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办学思路。
二、在学期初会议上制订出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作好具体安排。学校全体行政成员、年级组成员及班主任,要参与计划的制定,以利于交流信息,促进工作。
三、在学期末会议上,家长委员会要总结工作。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委员向学校反映家长、社会对学校的意见建议。校方向委员们报告学校办学经验、办学成果、办学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对上次全会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建议的答复和解释。共商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大计,共建培养英才的基地,形成教育好孩子的合力。
    四、会后,委员会要向家长宣传好会议精神,做好家长的工作,向社会宣传学校的办学成绩,反映学校发展面临的困难,做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创造教书育人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工作方式
一、列席参加学校有关学生教育、师德师风建设等各种会议和重大活动,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广泛参与学校校务公开活动,对拟公开内容进行建议性审核,校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正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的公开工作。
三、积极参与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学生食宿、学校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对不规范行为应立即通报学校,要求予以纠正。
四、在学校的指导下,结合师德建设,每学年度组织家长开展一次“家长满意的教师”评议工作。
五、本着家长自愿与量力而行的原则,发动和组织家长利用自身特长和优势,担任义工,参与学校建设等服务性工作。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家长委员会应根据本组织章程的内容,制定家长委员会活动制度,校方要参与制度的制定。每次活动要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制定对口联系制度。就学校德育、教学、后勤、安全等工作,对口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家长委员会评议制度。家长委员会可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学校收费、教学管理水平、师德师风等方面的满意度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制度。立足于调解家长、学生与学校和教师的纠纷,主动解决学校办学面临的具体困难,及时向学校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在校方指导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家长委员会议事和决议制度。学校在作出凡涉及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问题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家长委员的建议与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家长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校方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服务;校方领导出席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尽快予以答复。邀请家长委员会委员参加学校督导自评、年度考核、教学开放日、校长述职等活动;将家长委员会对教师的评价纳入到对教师的考核结果之中。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学校要责令纠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对推动和实施家长委员会工作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结构人员名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和修改。
 
  •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3号乙
  • 电话:0532-83718048
  • 版权所有:青岛六十六中
  • 技术支持:青报教育在线
  • Copyright© 2017 鲁ICP备06073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