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时间:2014-01-13   浏览:1744

【第十六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尊敬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时期,在这一特殊时期,无论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心理变化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识,希望按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能力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做出不良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这样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某学校,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年满16周岁的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后经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乙为重伤,按照法律规定,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136月,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某中学高一学生高某和被告人李某因开玩笑产生矛盾。李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杜某7将高某和同一宿舍的被害人董某等人围堵在学生宿舍楼下,对高某进行殴打,李某用桌子腿将拉架的董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董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纠集刘某等人对高某、董某进行殴打,并在殴打过程中致被害人董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余七名被告人积极参与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八名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系犯罪的组织者、召集者,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八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了下述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等7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同学们都知道,网络是把双刃剑。谈到青少年犯罪,当然要提到青少年网络犯罪,凡是以网络为犯罪诱因,以互联网为犯罪手段、犯罪地点在网吧场所和所有与网络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犯罪行为,都可以称之为青少年网络犯罪。有关专家把近几年来网络犯罪归类了以下几方面特点:

1、痴迷暴力游戏,刀捅身边人。

2、上网相勾结,下网去打劫。

3、网上起争斗,网下来报复等。时间关系相关案例就不再介绍。

我们这个世界,从来就充满了各种各样的诱惑。作为青少年,如何把握自己,如何选择正确的道路,这是一个考验意志、磨炼性格、认识自我的过程,也是一个塑造人生的过程。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意思是说法律并没将所有道德都上升为法律,但是将必须要调整的也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上升为法律。

为此请同学们注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制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等规定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将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为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严重不良行为表现: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人生的路固然漫长,但最关键的时刻只有几步。美国作家欧.享利有一篇小说,叫做《我们所选择的道路》,讲一个外号叫鲨鱼多德森的人,想到纽约寻找发展机会,在一个三岔路口,他不知道该走哪条路,琢磨了半个小时,选择了左边那条道路,他流浪到了西部,在那条路上,他结识了两个同伴,干起了杀人越货的勾当,成了一个杀人不眨眼的强盗。几年以后,多德森在回忆当初在那个三岔路口所面临的选择时,竟突发奇想:“如果当初我选择了右边那条道路,那么我会不会变成另一种人呢?”

当然,生活不存在假设。在人生的三岔路口,我们只能选择一次。同学们,让我们在每一个关键时期都能把握好自己的脚步,掌握好前进的方向,那么,等待我们的,将是最美好的未来。

谢谢大家!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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